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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碰碎网吧玻璃被追坠楼 法律责任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06-03-07 16:08:45


    一名15岁的少年和同学在回家途中互相追逐打闹时不慎把一网吧的玻璃碰碎,网吧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就提着棍棒前来追赶。该少年到一座楼上躲藏时,不慎坠楼身亡。那么,由谁来对该少年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是网吧,还是少年自己?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纠纷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少年苗永鹏为躲避追打,藏身于楼栋4层半的楼道窗户之外,但其系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当能够理解自身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坠楼的危险后果,但仍采取这种危险方法躲避追打,以致造成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被告郑州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财物受到人为损害后,采取持棍追截的过激行为追打苗永鹏等人,使苗永鹏等人处于一种危险境地,如果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的追打,苗永鹏不会藏身于窗外,也不会发生坠楼死亡的损害结。因此,被告郑州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苗永鹏的坠楼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生效后,被告郑州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向苗永鹏的父母赔偿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9万余元的50%,即8.4万余元,其余50%民事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

   2005年5月19日,苗永鹏一同学要过生日,就约15岁的苗永鹏一起出来玩,在凌晨1点30分左右,苗永鹏和两个同学在回家途中,由于互相追逐打闹,不慎将位于郑州市桐柏路的郑州市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门面房玻璃弄破。时苗永鹏三人并未打算逃离,在他们走了一段距离后,发现网吧里出来七八个人手持棍棒向他们追赶。几个孩子当时害怕极了,只好一路狂奔躲避追赶。在跑了几百米后三个孩子无路可逃被迫跑进原郑州市印染厂家属院内。其中同学小李不小心摔到一个大坑里而躲过一劫。苗永鹏和另一同学小王慌不择路向一个单元的楼上跑去,其中苗永鹏藏到了五楼。郑州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把住路口,拿来手电筒逐楼逐层搜索。当搜索至苗永鹏藏身的楼洞时,苗永鹏手扒四层半楼道窗户,将身体悬于楼体外躲避。其间,苗永鹏由于手扒窗户,体力无法支撑从窗户外摔至一楼。郑州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见状,急忙拨打“110”、“120”。虽然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昏迷了三天的苗永鹏最终还是离开了这个让他眷恋的世界。

   为了给死去的孩子讨回公道,苗永鹏父母日前把郑州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郑州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万1千余元。而郑州市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则认为自己追孩子是一种自卫行为,并解释说他们当时没有找到苗永鹏,是苗永鹏自己不慎从楼上掉下来的,他们还主动打了110。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苗永鹏为躲避追打,藏身于楼栋4层半的楼道窗户之外,但其系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应当能够理解自身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坠楼的危险后果,但仍采取这种危险方法躲避追打,以致造成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因此,其自身有一定的过错。被告郑州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财物受到人为损害后,采取持棍追截的过激行为追打苗永鹏等人,使苗永鹏等人处于一种危险境地。如果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的追打,苗永鹏不会藏身于窗外,也不会发生坠楼死亡的损害结果,因此,被告郑州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苗永鹏的坠楼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综合考虑各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大小,法院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郑州万通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苗永鹏的父母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9万余元的50%,即8.4万余元,其余50%民事责任由原告自己承担。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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