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依法严格把握司法拘留的条件和实施程序。对确实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由承办人将相关材料报请合议庭合议,合议庭决议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报请院长审批,不搞“先斩后奏”。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法院工作人员不能将被拘留的人滞留在办公室或其他任何地方,变相非法羁押、审讯。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期限,在执行中,不能以拘代执,甚至拿钱赎人。如果当事人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更不能拘留。
二是依法赋予被拘留人的法定权利。对被司法拘留的人,及时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并明确告知被司法拘留的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确有理由和事实认为属于错误拘留的,还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被拘留人在拘留过程中承认并改正错误,被拘留人的亲戚、朋友代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可以酌情对被拘留人提前解除拘留。
三是严格明确司法拘留的目的和适用条件。要明确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人身,不要把司法拘留作为安慰权利人的一种手段,对权利人的一个交待。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不能片面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不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对那些确实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不能随意强制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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