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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之间抢生意 打人耳光受惩处

  发布时间:2006-03-06 15:22:52


    俗话说,人不亲行亲。可登封一名三轮车夫为了争抢生意,竟出手将同行打伤,结果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日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巧红拘役三个月,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

    王巧红是登封市宣化镇的一位农民,几年前购买了一辆三轮车跑客运。2005年8月19日下午,她驾驶着自己的三轮车在本镇王村车站招揽一名顾客时,不想被另一名三轮车主李某将这名顾客“抢”走。王巧红见状十分气愤,遂以李某曾经辱骂过自己为由,与李某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其间,王巧红用右手照李某的左面部打了一耳光,当场致其左耳鼓膜穿孔。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巧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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