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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挥拳头 故意伤害受惩罚

  发布时间:2006-03-06 14:42:09


    近日,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刘强(化名)因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2004年7月22日晚8时许,被害人杨某和同事在吃夜市时与摊主刘某一家发生争执,进而双方开始互殴。在殴打过程中,刘某的左眼被被害人杨某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害),被告人刘某的儿子见状后,就上前把被害人杨某绊倒在地,并用右脚朝被害人杨某的右腹部跺了两脚,造成被害人杨某肠破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腹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同年9月11日,被告人刘强(化名)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的父亲刘某主动向被害人杨某支付赔赏金4万元,被害人杨某不再要求被告人其他民事赔赏,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杨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系未成人,被害人已得到赔偿,并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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