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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限他人自由 触刑律锒铛入狱

  发布时间:2006-03-03 14:19:06


    本可通过正当途径讨回债务,但却因债权人法制观念淡薄,恣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反而成为阶下囚。2006年1月16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

    2005年7月28日晚21时,被告人刘某与其他几名男子在郑州市京广路一网吧内,找到拿王某手机的张某,即将张某和其朋友杨某带到西站路一洗浴中心,并开了两个房间。后来被告人王某也赶到该洗浴中心。期间,几人共同对张某和杨某进行看管,不让杨某离开,让张某写欠条、借条,逼张某还钱。在张某没有能力的情况下,又逼迫杨某替张某还钱,让杨某写愿意替张某还钱的条子。直到次日上午,杨某的家人汇款10000元后,张某、杨某才于当日12时离开该洗浴中心。同年8月,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共同故意非法剥夺本案二被害人张某、杨某的人身自由,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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