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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选举箱而伤害他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6-03-02 15:08:58


3月2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村民组选举闹派性而抢夺选举箱时伤害他人的案件,判处被告人崔小屋(化名)赔偿原告崔老实(化名)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030余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9月3日上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村民组举行选举活动时,由于村民存在派性,所以,在投票结束时为保护投票箱的安全,群众将票箱转给了老党员崔老实保管,而被告崔小屋不同意,便上前抢夺。他抱住原告崔老实的后腰猛摔、猛抢,致原告崔老实腰部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腰脊肌损伤”,共花去医疗费882.3元、交通费184元。事后,原告崔老实请求派出所调解未果,遂诉至法院。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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