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南省法院最近公布的2005年度一项调研报告显示,截止2004年底,全省基层法院累计拖欠干警工资及补贴3148万元,办案经费缺口2937万元,基建欠款4.64亿元,以上欠款在贫困县中尤为突出(《公民与法》2006年第2期)。可以看出,基层法院(当然,公安、检察机关也同样如此)的经费已相当紧张甚至是非常拮据的,财政拨付严重不足。
而同时,司法资源与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现阶段我国已进入经济发展与矛盾的凸现期,社会对司法解决纠纷、守护秩序、促进和谐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准确意义上讲,诉讼与其说是一种“大众产品”,毋宁说是一种“奢侈品”,它需要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参与以及充足的物质资源保障。由于司法的程序个性,无论是重大的刑事案件还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每个环节的完成都需要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在“皇粮”保障不足而任务又十分繁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难以避免“手捧帽子向自己的当事人乞讨”的尴尬。个别办案机关和人员向企业拉赞助、接受社会捐赠、向案件当事人超范围收费、甚至同当事人搞“三同”(同吃、同住、同行)等现象时有发生就是明证。
坦率的说,虽然中央对此问题三令五申,也下了很大决心解决司法机关的经费不足,但这种自寻他路筹备经费的“吃杂粮”局面并没有彻底扭转。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因素:一是旧观念的影响,传统农业社会纠纷少,解决途径多样,司法机关被视为普通国家机关,无专门预算。二是一些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现行司法经费由同级财政供应的体制滞后,在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实行按比例返还政策,多交则多返还,更是同级司法机关“创收”的催化剂。
在一些地方出现的这种“吃杂粮”的状况,与现代司法的本质要求格格不入。因为司法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质就在于公正,而司法权一旦染上利益的色彩,将难保公正。并且在此过程中,由于费用增多加重了当事人负担,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视司法如畏途,从而损害了司法的威信。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必须保证司法机关吃“皇粮”,彻底断绝“杂粮”,这是一个长期的社会搏弈过程。这就更要求我们下大决心革新地方司法机关吃同级财政饭的旧体制,建立司法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单列的新体制,这在理论和实践上也是可行的,而制度安排正是解决之道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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