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人们回顾和争论荷兰会议为什么通过“安乐死”法案时,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看到:面对患者的巨大痛苦法律动了恻隐之心。当新的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用正义之剑斩断这只黑手之时,也凸显出法律对家庭和谐与亲情的庇护,侠骨与柔情在法律上结合的这样完美。
然而,常人眼中的法与情的冲突如此显眼,以至于人们认为法是刑,法是铁,甚至面目狰狞。于是乎“法律无情”便很自然了。其实,这只是法的一面,从内涵来说,法是柔性的,乃至于深情款款。正如耶林所言:“所有与法正像双面雅努斯神的头,雅努斯神向某一些人只现其一面,而向另一些人仅现其另一面。”
问世间法为何物?古罗马法谚云:“法律乃善良与公正的艺术,”作为权利、自由的体现,公平、正义的象征,“法,非从天下,非从地生,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西方法降于世间是基于这样一种理念:人性恶,需要法惩恶扬善。具有伦理法特征的中华法系精神更是沟通了天理与人情,体现出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而孟德斯鸠则这样评价权利法之代表的民法:“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是国家。”“法律为人而立,法律也应为人而生。”因此,立法者和法学家往往世事洞明,人情练达。他们制定法律非闭门造车,而要发掘人情民意,考察习俗伦理,就连古代主张严刑峻法的商鞅也指出:“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成。”西方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观念更是反证。法顺乎情,合于理,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外貌,强化了法与民众的亲和力,从而使法的推行更有人文和民众基础。
法之运行中,对司法人员铁面无私的高尚职业道德要求,并非让其无情无义,恰恰相反,他们要有公正、怜悯、爱人之心。为什么古代公正执法者象征的包拯的故事被津津乐道?不外乎人们对他这样的认识:亲孝、爱民、刚毅、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相反,司法中的钱权交易、私情枉法只会导致民众对法的不信任和曲解,从而否定司法本身。
同样,法的规则体系也不是一个无情的植物人。且不说古代“亲亲相隐”所体现的法对亲情的关心与呵护,且不说作为现代伊斯兰法核心的《古兰经》所宣扬的宗教伦理与安拉一性,且不说劳动法对儿童、妇女的特殊“照顾”,且不说婚姻法中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规定,使爱情的圣洁在婚姻殿堂中延续,更不说动植物保护法显示的法律对万物生灵的博爱,单说法律“无情”的代表——刑事法就是一片良知与情感的沃土,在这沃土之中并生着法律的正义与法律的温情。无论是古代由“缇萦救父”引发的废肉刑改革,还是现代人们对刑事正义中人权保障的呼吁,情感和良知无疑是其中的催化剂。
法非草木,孰能无情?当现代社会由人治走向法治,当每一个人都能真正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之下,享受其温暖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法律的天空如此湛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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