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惠济法院在处理村民待遇案件中注重五项原则

  发布时间:2006-03-01 10:34:33


    一是合法原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坚持违法无效的原则。

    二是合理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村民待遇案件,要符合客观规律、道德准则和国家政策等。

    三是平等原则。农村集体所有的一切资源属村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济收益、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平作出处理。

    四是求实原则。(1)求户口之实。户口随着出嫁女、改嫁妇、上门女婿而迁转到该村组的,并已履行同等村民义务的,应将其看作是本村组的村民。(2)求生活地之实。在原村组生活劳动,而未离开原村组到另一地生活劳动,并已履行同等义务的,享受村民同等待遇。(3)求履行义务之实。如出嫁女嫁到城镇,但因户口为农业户口,无法迁到城镇,又在原地生活,同时履行村民义务的,应看作原村村民。上门婿户口无法从偏远的外村组迁入,但在上门的村组生活劳动,同时履行村民义务的,应视为上门村组的村民,并享受村民待遇。

   五是调解原则。村民待遇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地缘、血缘、族缘特征,调解结案既不伤和气,又利于执行。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多做说服工作,尽量调解结案。

    责编/小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