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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莫心急 提前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6-03-01 10:30:56


    2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杨某与王某于1999年4月29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分居生活。2005年4月21日,杨某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2005年5月30日,法院(2005)中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杨某与王某离婚。2005年12月29日,杨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5)中民一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书分别于2005年7月12日、7月20日向杨某与王某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予受理。”的规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象此类案件,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须水中心法庭在短短三个月内已裁定驳回了三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王斌在此提醒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一定要记清上次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不予受理。”的规定,以免被法院驳回起诉,还要搭上案件受理费。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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