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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无知作假证 轮奸案被害人反成被告人

  发布时间:2006-02-28 16:36:43


    曾经遭到多人多次轮奸的受害人范菲菲,因做伪证昨天接到了法院拘役四个月的判决书,无限懊悔的她一时号啕大哭。和她一起在本案中作伪证的另外两人也分别被判处十个月、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七歹徒多次轮奸少女

    2002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李富先、付军亮在惠济区某村付永周家见到少女范菲菲独自一人,遂起歹意。二人不顾范菲菲反抗,强行将其衣服脱掉,按倒在床上,先后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当日晚,被告人李富先、杨海朝、朱军、付军伟和付占青(在逃)、付青山带范菲菲到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几人预谋用啤酒将范菲菲灌醉后实施强奸,六人用啤酒将范菲菲灌醉后,把她架到某村小学操场墙下,然后按事先商量的顺序,由被告人李富先第一个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强奸未得逞,之后,其他5人先后将范菲菲奸淫。

    200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海朝、李宏伟、付军亮经预谋后将范菲菲骗到一饲料市场内的房子里,三人不顾范菲菲反抗,采用按手按腿的手段强行将她的衣服扒光后,轮流对其实施了强奸。

                                 被害人翻供一审判决被撤消

    案子发生后,由于某种原因受害人并没有及时报案,但也正应了那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老话。2004年4月,警方在一次严打排查中揭出了此案。4月6日涉案的7名嫌犯,除一名潜逃外其他6人全部被抓获。2004年11月,主犯也是本案唯一年龄超过18周岁的李富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按说案子到此已经告一段落,然而,接到这样判决的李富先当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而一场闹剧也在暗地里悄悄上演了。

    李国谱为了使其儿子李富先逃避法律制裁,找到李富先强奸案的受害人范菲菲及其父亲范土山商量,以支付她精神赔偿为由,要求她更改原有控告证词,否认被李富先强奸的事实。范菲菲、范土山在同意李国谱的要求后,先后共收取李的人民币一万八千元钱。

    2005年1月24日,被告人范土山带领女儿范菲菲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向其调查李富先强奸一案的事实时,推翻原有对李富先的控告证词,否认了被李强奸的事实。

    案子急转直下。2005年2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一审法院于2005年4月11日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05年4月11日向公诉机关发出建议补充侦查提纲。

    纸里岂能包住火,公安机关很快查清了这一闹剧。范菲菲、李国谱、范土山三人相继被逮捕。

                                法庭上有人认罪有人叫屈

    被告人范菲菲辩称,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触犯了法律,希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国谱辩称,自己不懂法,给他们的钱主要是精神赔偿,实事求是说,没有让作伪证。

    被告人范土山辩称,自己只是包庇了女儿,没有包庇李富先。

    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谱采用贿买的方法,指使范菲菲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范菲菲、范土山收受他人贿金,采用作假证明的方法,包庇罪犯李富先,以帮助罪犯逃避刑事制裁,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范菲菲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国谱辩称没有让范菲菲和范土山作假证的辩护意见,根据查明的证据,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范菲菲、范土山的供述均能印证其出钱让两人作伪证的事实,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十七条第一、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处李国谱有期徒刑六个月,范菲菲拘役四个月,范土山有期徒刑十个月,非法所得180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这真是偷鸡不成反失一把米,聪明过头陷囹圄。

    (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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