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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持强凌弱 伤俩人受到惩处

  发布时间:2006-02-27 10:16:36


    身为保安员,本应正确履行保护安全职责,但如果持强凌弱,则会触犯刑律。近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对一起保安员持强凌弱民工受伤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科举尽管自愿认罪,而且赔偿了俩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000元,但最终仍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王科举原系河南省鲁山县张良镇的一位农民。2005年1月,他在接受保安公司培训后,被分配到登封一家煤矿任保安。同年8月17日上午,王科举根据煤矿领导的指示,来到本矿民工张某俩兄弟所居住的房屋内,要求二人搬离该房屋,不想遭到张某俩兄弟的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恼羞成怒的王科举竟先后使用木棍和锨头,将张某俩兄弟的左手和头部等部位打伤。经鉴定,张某俩兄弟的伤情均构成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科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所造成的3000元经济损失已经赔偿,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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