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一起因非法挖沙取土,致使郑州东“防风墙”被大面积破坏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宣判。被告单位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赵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万元,直接责任人赵百海、侯长周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根群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人均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赵百海、赵根群、侯长周均为原郑州经济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司赵村村干部,2004年10月初,被告人赵百海、赵根群商议挖本村西南地的沙岗卖土,意见统一后,分别于2004年10月20日和11月6日,两次组织召开司赵村党支部会议及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挖本村西南地的沙岗卖土。从2004年11月初到2005年1月,在被告人赵百海、赵根群、侯长周的具体组织下,该村村干部及村民历时3个月,昼夜不停,共在该村西南地挖沙取土100余亩,坑深4—7米。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运用GPS全球定位仪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测量鉴定,并查阅了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的相关资料,确定该地属林地性质,种类为防风固沙林地,属生态防护林的—种。经鉴定,被挖沙取土后的土地,熟土层已不存在,林地生产条件遭到严重破坏,今后难以用土填平,更难以恢复原貌。挖沙卖土期间,司赵村村委会曾于2004年11月10日向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打过报告,要求办理相关采挖手续,但未经批准。办事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多次到挖沙取土现场进行制止,但司赵村委没有停止采挖,直到2005年1月,才予以停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司赵村村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对此行为被告人赵百海、赵根群、侯长周应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司赵村村委、被告人赵百海、赵根群、侯长周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赵百海在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抓获后,用手机联系被告人侯长周到公安机关归案,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侯长周归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揭发同案犯其他共同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最后,郑州高新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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