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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一波三折

  发布时间:2006-02-23 16:41:00


本来是一个和睦而温馨的家庭,因没有好好珍惜夫妻感情,却引起了一场离婚官司。离婚,又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房子的归属权就是首当其冲的问题了,孩子由谁来抚养?买房时所欠的债又由谁来还?在这场慢长的离婚官司征程中,一路不断地吃着官司,最终还是由管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江某与王某离婚。

              夫妻感情由美好婚初到慢慢恶化分裂

原告江某和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1987年恋爱,1989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1999年3月16日生育一女,1999年9月,江某与王某共同购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某院住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江某与王某及其女儿共同在该房居住生活。

2000年4月,由于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自2002年10月王某未再回家居住生活,江某与王某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直至2005年1月25日,江某实在受不了的情况下才来到法院与王某打起了离婚官司。

              妻子捍卫自己的房产权

2002年10月16日,王某与其姐姐魏某在隐瞒江某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某院住房一套以184000元的价格卖给魏某。2002年11月25日,在魏某实际并未支付房屋价款的情况下,王某将该房产过户到魏某名下。江某在得知此情况后,于2003年以王某和魏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2004年元月14日法院判决确认王某和魏某于2002年10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江某以魏某和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魏某和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2004年5月2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又上诉至中院,2004年10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认魏某和郑州正信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10月28日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3月,江某以郑州市房管局为被告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郑州市房管局撤销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某院房屋魏某的房产,现该案件仍在审理中。

               案外人趁机讨要债务

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韩某以其江某、王某和担保人魏某为被告诉至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2005年5月18日,法院裁定原告江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止诉讼。2005年4月14日,江某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韩某在诉讼保全期间没有提供担保,该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合法,申请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年4月15日,该院向江某送达了复议决定书,驳回江某的复议申请。2005年5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裁定韩某诉江某、王某、魏某借款担保一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2005年9月7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原告韩某借款35000元,魏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某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王某追偿;驳回原告韩某对江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江某、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某院住房一套、该住房内有沙发一套、组合电视柜一套、组合柜一套、橱柜一套、床两张、步步高牌VCD一台、夏普牌录像机一台、上菱牌冰箱一台、小鸭牌洗衣机一台、万家乐牌热水器一台、羊绒大衣30件。原、被告经协商,均同意该住房按照价格184000元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江某与王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不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造成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江某要求离婚,王某也同意,应予准许。婚生女尚年幼,且长期随江某共同生活,王某也同意江某抚养,婚生女以江某抚养为宜,但王某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江某要求王某支付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考虑到原、王某的实际生活状况以及本地抚养子女的实际需要,酌定王某每月支付给江某子女抚养费200元。由于王某个人对外有债务,故其同意将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某院住房给江某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但本着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江某抚养子女的实际状况,以及双方婚姻解体系由于王某的过错所致,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且抚养子女的江某方予以适当地照顾,故江某与王某双方婚后共同财产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某院住房一套归江某所有,酌定江某支付给王某住房折价款人民币50000元,家具全归王某所有。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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