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管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个人购房贷款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管城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银行郑州市文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返还原被之间所签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合同保险费2299.9元。
现住郑州市的王某是位律师,其诉称,在2004年底,因购买个人住宅,向被告中国银行郑州市文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提出办理房屋住宅贷款申请,而中国银行单方拟订贷款合同,利用发放贷款的强势地位,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管城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相勾结,强迫王某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否则将不予发放贷款。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管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认为,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和中国银行不得强迫原告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强迫他人投保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故要求二被告退还其保险费。而被告中国银行辩称,在贷款合同书上只是要求投保,但并没有强迫原告进行投保,王某既然在贷款合同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其投保行为系其自愿的,银行不可能退回原告的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既然中国银行只是在贷款合同书上要求,并没有强迫原告投保,那么原告的投保的行为系自愿行为,保险公司并没有强迫原告进行投保,保险公司也不可能退回原告的保险费。法院正在审理中,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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