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王小刚驾驶摩托车撞伤了11岁的连小莎,为讨要医药费连家爸爸与王家爸爸打起了官司,结果双方被判对半承担责任。日前,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年5月31日晚上,15岁的王小刚驾驶无牌号五羊两轮摩托车在离家不远的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恰遇11岁的连小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而将其撞倒,连小莎被撞伤,并于2004年5月31日住进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并骨后损伤,于2004年6月17日出院。住院16天,连家共花费医疗费15299.81元,门诊花费1458.2元。后连父向王父索要人身损害赔偿金多次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被告王小刚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不注意避让行人,本身有较大过错,原告连小莎横穿马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原告损失应由原、被告各负担50%。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小刚赔偿原告连小莎人身损害赔偿共计8854.01元,费用由被告王小刚法定代理人王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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