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开口,神仙也难下手”。一些犯罪分子被抓获后,往往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企图靠这种手段逃避法律制裁,而其实,只要有充分的证据,即使是零口供,法院仍然可以对其判刑。日前就有一名"零口供"的被告人冯亚宏,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刑。
这名叫冯亚宏的被告人现年32岁,系郑州市无业人员,家住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74号院3号楼7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2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羁押时间三个月零十五天)。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5年7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冯亚宏在郑州市桐柏路与中原路交叉口东北角的街心花园内,趁在此同女朋友齐某聊天的王某不备之机,将王某放在身边石凳的旅行包内的一部银白色飞利浦630型手机(价值688元)和一部优百特牌MP3盗走。王某发现后向冯亚宏追要,冯亚宏拒不归还,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王俊杰。后冯亚宏骑上自行车沿桐柏路向北逃跑,王某拦乘出租车追赶,在桐柏路与协作路交叉口附近追赶上冯亚宏。冯亚宏为抗拒抓捕,又持刀捅王某和出租车司机,被赶到的巡防队员齐力制服,随后接到报警及时赶到的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并将其手中的水果刀搜缴。现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但被抓获的后被告人冯亚宏仍拒不认罪,以"我不开口奈我何"的心态,在侦查、起诉、庭审各诉讼阶段矢口否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一直辩称自己没有偷王某的东西,也没有拿刀捅王某。但司法机关并未被口供束缚住手脚,而是在多个证人处收集到足以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并使这些证据形成了能互相印证的链条,在此基础上果断地将冯亚宏逮捕、提起公诉,最终将其押上审判台。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冯亚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该被告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抢劫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冯亚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亚宏虽不供述其犯罪行为,但现场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自己看到冯亚宏将王某东西偷走及冯亚宏持刀抗拒抓捕、王某伙同他人共同抓获冯亚宏及从其身上搜出手机的证言,(现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该证据和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冯亚宏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冯亚宏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
什么是"零口供"
"零口供"这一概念的通俗解释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这一办案程序一改以往中国刑事诉讼中先认定有罪,再查找证据加以证明的办案规矩,即从"宁可信其有"转化为"宁可信其无"。这一做法,代表着传统中国司法观念的转变,不再将口供作为司法机关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重点,而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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