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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转移遗弃伤员致人死亡获死缓

  发布时间:2006-02-23 09:49:43


    2006年2月20日,郑州中院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代为宣告二审裁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郑州中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路小谦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1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路小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一辆豫A一AD650红色大阳90型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新密市大隗镇五里堡村石家沟公路下坡处时,将正在同向行走的五里堡村村民许某撞伤,后路小谦给其弟路某及岳某打电话,二人先后来到现场。路某骑摩托车先离开现场后,路小谦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受伤的许某移至距公路边7.6米处麦地里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次日早7时许,许某被村民发现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许某系头部被钝性物体作用后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小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肇事后,不是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而将伤员移至路边麦地遗弃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路小谦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辐度以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路小谦在法庭上不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严惩,故郑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路小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路小谦服判不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一审判决。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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