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刘老太吃完早饭带着四岁多的孙女儿到公园玩耍,在刘老太一不注意的当儿,小孙女儿突然跑到了一块绿地边,被公园内拦护绿地的铁丝扎伤了右眼。为治疗伤眼,花了五千余元。可是,当刘老太全家找公园管理处要求赔偿时,公园管理处以公园是免费的等等原因为由不愿担责。那么请问,免费公园在此案中有否责任?
答:
免费公园在此案中应当负一部分责任。原因有二:一是免费公园只是在形式上的免费,其实际上是靠政府拨款的。而政府拨的款项则来源于纳税人,市民享受的是纳税后的回馈。这样看来,市民来此游玩实际上是已经交了费的。为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免费公园管理不善服务不到,使安全隐患导致了事故,理应承担责任,起码应承担部分责任;二是本案中,刘老太是小女孩的监护人,却没对只有四岁多的孙女儿尽到看护好的责任,因此,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长或监护人也应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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