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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成立“银行” 吸收存款获刑

  发布时间:2006-02-21 09:07:21


    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成立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吸收公众存款,结果受到了法律的惩处。2月16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海舟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刘海舟系登封市宣化镇青石沟村的一位农民。1984年初,他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个人名义成立了青石沟村互助储金管理委员会。至1998年9月,共吸收46户公众存款达276505元,对外发放贷款73316元,后来仅收回30676元,给存款户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海舟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关批准,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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