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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延误惹官司 南航碰上较真人

多数旅客接受的赔偿标准不能成为所有旅客必须接受的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06-02-20 17:10:37


    因航班延误,航空公司赔偿每位旅客200元,其中一名乘客徐先生认为,航空公司的赔偿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200元的赔偿标准“已被多数旅客所接受”为由驳回了原告的部分请求。王先生不服判决,随即又将该公司告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案情:飞机发生故障延误12个小时

    2005年7月18日,徐先生从南航郑州市中原路售票处购买郑州至贵阳的机票一张,承运人为南航航空公司,航班3676,票价1000元,起飞世时间是2005年7月19日11时30分,因执行该航班飞行任务的飞机在重庆发生机械故障,造成徐先生按时来到机场后而迟迟不能登机,直到晚上23时30分飞机才迟迟起飞,起飞时间延误12小时。该航空公司遂向每位旅客赔偿200元,除徐先生及另一位乘客外,该航班的其他128名乘客领取了补偿金。而徐先生则认为200元赔偿不足补偿自己的损失,遂将南航告上法庭。认为乘坐郑州至贵阳的火车只需342元,须22个小时,而原告机票是1000元,由于被延误起飞加侯机时间,飞行抵达贵阳市也需近20小时,二者所用时间相仿。原告因此向被告多付了运输费,该费用即为原告相对损失。加上自己开庭所支出的汽车燃料费50元,向法庭邮寄文书的邮寄费5.40元,费用已超过了680元。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元,及因此案移送所增加的邮寄费、交通费1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且被告在航班延误之后采取实际措施,免费向旅客提供餐饮,赔偿每位旅客200元,并已被大多数旅客所接受。对原告的赔偿标准应以被告已赔偿多数旅客每位200元的标准为宜,而由此引起诉讼中增加的邮寄费、交通费等180元责任在原告方,应由原告承担,因此判令南航公司赔偿原告200元。接到这样的判决书后,徐先生遂即又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多数旅客接受的赔偿标准不是所有旅客必须接受的赔偿标准。

    在上诉状中,徐先生认为各位旅客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客运合同关系,对航班延误的损失赔偿问题,各位旅客接受赔偿方案与否,乃是独立行使民事处分权的结果,部分旅客接受赔偿额200元,不应成为确定其他旅客遭受损失的标准,部分旅客接受赔偿数额,或表明其认可该损失数额,或表明放弃了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权,这是其行使民事意思自治权的单独处分行为,该单独处分行为不应当具有使上诉人也必须接受该赔偿数额受偿的标准。

    上诉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独立的客运合同关系,其与其他旅客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客运主体,彼此之间虽在法律关系上性质类似,但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却不可能完全相同,尤其是各旅客对损失受偿的处分权使结果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上诉人因诉讼增加的180元损失包括邮寄费和交通费。该笔费用是上诉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必要支出,并非上诉人存在过错而导致的额外支出,与上诉人起诉时选择管辖法院之间并没有过错致使损失扩大的因果关系。事实上 ,上诉人向中原区法院起诉正是为了减少诉讼费用损失以及便利诉讼的目的。中原区法院通知上诉人移送案件至一审法院,并未额外收取上诉人其他费用,移送卷宗的邮寄费也是上诉人亲自交付,这些费用与上诉人直接向一审法院起诉所花费用相比并没有扩大情形。而邮寄费和交通费在性质上属于主张债务的费用,应属于上诉人的其他损失,自然应当由违约者(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航空公司:一肚苦水谁而知

    对于近几年因航班延误引发大量旅客索赔一事,航空公司是一肚子的苦水。他们认为,民航对于适宜飞行的气象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况且航班还常常受到空中交通管制、油料供应、边检、安检以及机场设施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一旦出现延误却往往令航空公司来承担所有损失。尽管如此,航班不论什么原因延误后,航空公司还是基本上都安排了旅客住宿就餐,而面对旅客索赔,很多时候也不得不委曲求全。

    这几年因航班延误支出的费用显著增长,其中多数并不是我们航空公司的责任引出的补偿,大多是“冤枉钱”,而且这些费用的支出事与愿违。由于乘客对《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一知半解,媒体的推波助澜,加上某些处理措施不当,使得这种无序的局面愈演愈烈。其实在国外,航班正点率也并不像有些媒体宣传的那样比我们国内的高好多。

    航班延误大概有30多种情况,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而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对航空公司来讲应该是没有责任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是非责任延误也还是安排了乘客食宿,在现实中也往往招来某些乘客的非议、指责、甚至无理要求。

                             现状:索赔进入"爆发期"  过激维权隐患多

据有关媒体报道,自2004年 国家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出台后,旅客因不满意航班延误补偿而与航空公司产生的冲突骤增,每月全国发生旅客占机罢机事件数百起,因航班延误引发的旅客非理性索赔也同步增多,其中乘客罢机、占机、冲击候机楼安检区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机场、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行。

据了解,民航总局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多数航空公司并未出台相关补偿标准,再加上在造成航班延误的认定原因上有分歧,导致航班延误补偿陷入了两难境地,目前尚未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于是对航班延误“积怨已久”的旅客便进入了一个“情绪爆发期”。有时一些旅客仅因为一些小矛盾就和机场和航空公司僵持不下,并没有意识到此举已经造成了一连串航班的延误。据估计,当一个已经延误的航班因为旅客“过激维权”而再次拖延时间,将会有3 6倍航班的旅客利益受到侵害。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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