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学生在校打架,致学生受伤,校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侵权案件,判决被告司某赔偿原告单某2万余元,学校在该赔偿范围的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2005年5月25日,同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学学生的原告单某与被告司某发生争执,该校教师要求二人回家请家长到校处理此事,原告返回学校后,被返回学校的被告司某用刀刺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单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
被告司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事件发生时其监护人并不在学校,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某小学辩称,事件发生时,双方家长均已到学校,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司某在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实施加害行为致原告受伤,其应当对原告因此遭受损失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经济损失。在发生本案事故时,原、被告均属未成年人。原告在被告学校上学,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学校在组织教学及与教学有关的活动中,负有预防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学校未尽到维持良好的校园秩序的义务,其本身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司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应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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