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抢夺未能得手,就采用强拉硬拽的方法,并致伤他人,其犯罪性质也由抢夺转化成抢劫。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翟小娃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李光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刘康克因同时犯有盗窃罪,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5年9月1日夜,被告人李振、翟小娃、李光现、刘康克伙同翟武厉(在逃)预谋到巩义市区实施抢劫。由李光现、刘康克、翟武厉在北山口镇等候,李振和翟小娃骑摩托车来到巩义市区新华路中段。两人趁行人靳会丽不备,试图将其手提包(内装现金200余元、松下手机、联想手机各一部,价值660元)抢走,因靳会丽紧抓手提包,李振和翟小娃将靳会丽以及她同行帮助夺回手提包的靳建若、靳良杰带倒在地,并将靳会丽拖行数米方才得手。随后两人与李光现、刘康克、翟武厉汇合。次日,李振、翟小娃将所抢松下手机卖给姜晓东得款200余元,李光现、刘康克将联想手机卖给一收废品的,得款100元。经巩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靳会丽、靳建若、靳良杰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同时法院查明,被告人刘康克于2004年12月24日夜伙同他人盗走两门市部价值2756元铝锅、铝盆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振、翟小娃、李光现、刘康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抢夺过程中,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康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振、翟小娃具体实施了抢劫,事后又将所抢来款物挥霍,二被告人对整个抢劫犯罪的完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光现、刘康克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但事先参与预谋,李光现还提供作案工具车辆,事后又分得赃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康克具有自首情节,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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