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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电子眼” 状告交警队

  发布时间:2006-02-16 09:57:44


    二年前,“电子警察”抓拍到交通违章;二年后,交警部门才开具处罚决定。郑州市民刘先生质疑“电子眼”罚单走得慢,状告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并返还所交纳的罚款200元及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50元。2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因市民不服“电子警察”交通违章处罚而状告交巡警部门的案件。

    家住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路的刘先生在起诉状中称,2005年12月31日,他驾车到交巡警部门进行车辆年检,却被告知2003年5月15日20时许在陇海路与兴华街交叉口实施了闯“电子警察”的违法行为,需缴纳罚款200元及50元的“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否则将不予办理汽车的年检手续。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随后向刘先生开具了交通违章处罚决定书。为了不影响车辆的年检,刘先生在2006年1月4日缴纳了罚款和“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用。

    刘先生的汽车虽然通过了年检,但刘先生却纳闷了:03年的交通违章,怎么会在时隔两年后才告知他呢?况且03年和04年连续两年的汽车年检都已顺利通过,交巡警部门并未向其提出有交通违章的信息纪录。怎么会在05年的车辆年检中突然提出他闯“电子眼”了呢?刘先生咨询了有关的律师也查阅了相关的书籍,他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巡警部门未履行告知义务,又在超过二年的时效期内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就构成了行政程序违法。

    对交巡警部门收取的50元的“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刘先生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原则规定,交巡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向当事人提供的处罚依据,其产生的相应费用应由行政机关自己承担,不能将此费用转嫁到当事人的头上。因此,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三大队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所缴纳的罚款和“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记者就“电子警察”罚单如何有效的告知当事人的问题走访了交巡警部门。据了解,通常情况下,“电子警察”抓拍到的交通违法信息照片,交管部门全部存入计算机数据库,如驾驶员有疑问,可到交巡警支队或大队接受处理的同时,查看“电子警察”抓拍到的交通违法照片。交巡警部门对“电子警察”抓拍到的交通违法信息采取登报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将与邮政部门进行合作,采取邮寄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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