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出两元钱坐上空调公交车却难以享受到等值服务,郑州市民兰某对此提出质疑,并诉求法院判令郑州市公交公司对其服务行为承担违约责任。2月14日下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郑州市公交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当庭依法判决被告郑州市公交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退还多收取原告兰某的公交车费1元,并赔偿原告兰某经济损失3元。
2005年11月19日,兰某在郑州市大学路坐上k906路空调公交车,上车后投了两元的人民币,并索要了乘车凭证。可是,乘坐过程中,兰某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空调服务。在感到车上很冷以及车内空气浑浊,要求车长打开空调时,该车长竟说水管还没有接上。后来,该车长说天气不是太冷还不到开空调的时候,接下来又说要等通知。
兰某认为,上车投币并索要乘车凭证后,就与郑州市公交公司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既然郑州市公交公司向乘客收取了两元的空调车费,在运输过程中,就应当提供空调开放的服务,乘客也有权享受这一应有的空调服务。作为空调车却不开空调,就少了空调服务这一应有的服务项目,显然,收取乘客两元空调车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基于上述,兰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公交公司退还已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并赔偿原告兰某因此事支付的5元交通费。
2月14日下午的庭审中,被告郑州市公交公司辩称其空调公交车收取2元车费有法律依据,郑州市物价局2000年3月20日已经作出批复。
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的空调公交车,并按规定给被告交纳了乘车费用后,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未履行其开放空调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多收取的1元公交车费,并赔偿因此事支付的交通费损失,应予支持。但因原告提供的关于损失的证据只有3元,故应按3元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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