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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上法庭 最终要回代理费

  发布时间:2006-02-14 08:47:56


    律师代理被告参加诉讼,收回了部分货款,被告却不愿支付代理费。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向河南某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三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因与其他单位有债务纠纷,委托郑州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参加诉讼,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主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经努力工作,多方调查,根据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王某应获得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款项。之后,主办律师转入原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执业。郑州某律师事务所以通知形式通知王某在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转移给河南某律师事务所享有。原主办律师又以现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王某的委托,积极帮助王某催要欠款、办理执行事宜。按照约定,王某应向原告支付收回款项的5%的代理费,已支付3000元,但仍欠原告代理费三万余元。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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