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李某系郑州市一出租车司机。2003年3月9日,被告刘某与杨某等人乘原告的出租车到郑州高新区,车行至科学大道立交桥,刘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刘某遂组织、指挥他人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及身体多处被打伤。事后李某多次向刘某索要医药费,均遭拒绝。
2003年9月15日李某向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于2003年10月28日达成协议,刘某主动提出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检查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诉讼费等2500元,分两次付清,分别为2003年11月15日和2004年1月1日。协议达成后,李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然而撤诉后的李某再次向刘某催要赔偿款时,刘某却一次次推托起来,到最后索性推了个干净。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又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赔偿2500元。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刘二人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依约赔偿原告2500元。
据悉本案中刘某并未参加庭审,但如果他仍以对待和解协议的态度来对待判决、不积极去执行的话,等待他的也许将不再是李某的无奈,而是法院的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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