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金水法院一审审结“公司网络名誉侵权河南第一案”,判决被告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骗人的河南惠康公司”“关于河南惠康公司的内幕”的帖子予以删除,并在bbs.coatingol.com的论坛上刊登致歉声明,刊登致歉声明内容应经本院审定,声明保留四个月时间;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惠康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经审理查明,去年的8月20日、28日,署名为“libangtuliao”、“水性漆”的作者在深圳海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川”)管理的网站bbs电子论坛上发布了“骗人的惠康”等帖子,先后有50多人相继进行了回复,且很多都带有侮辱性质。至当年12月1日,惠康对上述帖子及回复进行公证时,仍有数个帖子未被删除。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应当立即删除或者停止传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未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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