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的公用电话亭和垃圾桶看似无人看管,常常成为一些人的“撒气桶”。但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刑事案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电话亭、垃圾桶是公用设施,损坏情节严重的,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2006年1月11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损坏电话亭和垃圾桶的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拘役四个月。
2005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高某伙同高莹磊、张傲雪(二人另案处理)酒后,从登封市区“红象川菜馆”沿少林大道往西行至电信公司西边时,无故将路边两个公用电话亭玻璃打碎并将三个不锈钢垃圾桶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高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损坏公用设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二被告人犯罪后均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