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惠济区法院审结了王永刚盗窃正在运行中的高压输电线路铁塔上的塔材(三角铁)一案,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王永刚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转移赃物罪判处被告人袁西祥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 000元;以收购赃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振松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
经惠济区法院查实: 2005年6月7日至7月20日,被告人王永刚先后八次盗窃正在运行中的高压输电线路铁塔上的塔材(三角铁),并造成一个铁塔倒塌及连霍高速公路交通中断一个小时和郑州市铁路局五龙口电铁车辆牵引站单电源供电,造成威胁陇海铁路西线正常运行等严重后果。被告人袁西祥明知王永刚要求其运输的三角铁是赃物,仍帮助王永刚转移运输。被告人李振松明知王永刚卖给自己的三角铁是赃物,仍先后四次予以收购。
惠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刚多次以盗窃高压输电线路铁塔塔材的方法破坏正在运行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袁西祥、李振松明知是赃物,仍分别予以转移、收购,其行为分别构成转移赃物罪、收购赃物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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