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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抓细管是规范法官行为的保障

  发布时间:2006-01-19 13:41:59


    院况: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149人,年均结案3400件。

    严格执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是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的有效方式,也是树立司法公信、赢得群众满意的重要保障。我院从容易出现问题的细节入手不断规范法官行为和案件审理规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形成规范化管理的 “六个运行机制”。按照“抓规范,上水平”的总体思路,我院制定了《案件质量监测评查实施办法(试行)》、《案件管理责任制度》等规范审判工作、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法官行为、规范信访工作、规范案件评查、规范后勤管理的规范性意见,从制度上全面约束审判人员的职业操守。

    (二)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机制。我院出台了《法官违规行为追究办法》,将法官违反《规范》和本院司法行政管理的主观过错或过失行为分为三个错误等级,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责令主管院长、业务庭长限期整改,同时记入部门和法官业绩档案,作为年度业绩评定和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将整改和规范易发生疏漏的细节作为规范审判的重点。如规定 “当事人向审判人员递交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的,审判人员必须接收并为当事人出具收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准确地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不允许出现哪怕是标点符号等细微错误”,“法官在庭审中应严格规范自身言行,不允许出现任何引起当事人猜疑的不当举动”等。从规范细节做起,提高群众对法官、法律和法院的信任。

    (四)将整改和规范执行环节作为规范执行的突破口。我院实行执行工作“四权分离”制,将案件的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异议审查权、委托评估拍卖权相分离。改变了执行权过于集中、承办人对案件一办到底的做法,形成了相互制约、分权制衡的执行工作新机制,有效地防止主观随意性和执行乱、滥执行的现象。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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