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死刑犯从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之日起,就再没有机会和亲属见面,在临刑前想给亲属交代点什么,只能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传递。1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对一批死刑犯执行死刑。令身背一条人命的死刑犯李三(化名)感到慰藉的是,在他临刑的前一夜晚,他和妻子、儿女见了一面。李三并不知道,他是郑州市中级法院建院以来,第一个被准许在临刑前会见亲属的死刑犯。
家属早早在等待
1月17日下午,郑州飘起了雪花。20时许,地面上已落下薄薄的一层雪,寒风一吹,格外寒冷。在郑州市第一看守所大门前,有三个人在焦急地等待着法院的通知,他们是故意杀人犯李三的妻子、儿女。郑州市中级法院定于1月18日对李三执行死刑,他们接到通知后,当即向办案法官提出申请,希望能在李三临刑前和他见上一面。经研究,法院予以准许,安排他们在1月17日20时30分见面。
自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除了在庭审时远远地看了几眼坐在旁听席上的亲属,李三就再也没有和他们见过面。当看守所民警通知他,经法院批准,他和妻子、儿女将于当晚见面时,他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我太想亲人了!以为再也看不到他们了……谁让我走上犯罪道路呢!如果有来生,说啥也要做个遵纪守法的人。”
郑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余剑锋来到看守所后,又一次对李三的亲属交代说:“你们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也要注意李三的情绪。不要谈论案情,不要责怪他。看他有没有什么交代的。”他们听后使劲点了点头。
安排好家属后,余剑锋又向看守所民警询问了李三的情绪。法院与看守所商议后决定,李三与亲属见面时,要一个一个地单独进行。
死囚流下了悔恨的泪
戴着手铐和脚镣的李三被押进看守所会见室时,他的眼睛一直在搜寻着亲人的面孔。看见妻子快步走过来时,他的嘴角微微动了一下。两人对视片刻后,李三说:“咱爸妈的身体不好,你多去看看他们……”话未说完,李三的声音哽咽起来。他的妻子说:“我一直没告诉他们你的事。我会和孩子们照顾好二老的。”“现在说什么都晚了。我对不起你们。”李三在长叹中结束了与妻子的会面。
见到女儿时,李三抬手擦了擦眼睛说:“走到这一步谁都不怨,全是我的错。”李三的眼泪越流越多,他轻咳了一下,稳了稳自己的情绪说:“有时间多看看爷爷奶奶,他们岁数大了,爸爸对不起你们。我做梦都想见到你们。这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
会见审批时一波三折
其实,李三与亲属的会见审批手续比较复杂。余剑锋说,法院在研究此事时,也有人提出不同的意见。他们对法律依据和李三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后,与看守所进行了沟通,才作出了允许会见的决定。
据介绍,过去,郑州市中级法院一直没有批准死刑犯在临刑前与亲属见面的申请,主要是出于对犯人自身安全的考虑。死刑犯在临刑前情绪比较反常,容易在自身安全上出问题。有的死刑犯想见亲属,可亲属痛恨他们犯下的罪行,拒绝会见。有的是亲属想见死刑犯,但犯人拒绝会见。一名刑事法官说:“由于死刑犯罪大恶极,其家属由爱生恨,有的被执行死刑后,连后事都不愿处理。”这名法官说,曾经有一名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其家人向法院提出会见申请。法官征求犯人的意见时,犯人说:“我不是不想见家人,是没脸见。”虽经多次做工作,这名犯人还是拒绝了会见。
余剑锋说,李三和其亲属都有见面的愿望,这是基础。然后就是寻找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有这样的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1998年9月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3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意味着,立法并没有赋予死刑犯完全的会见亲属权,是否准许还须由法院决定。
司法应人性为本
“死刑犯毕竟是人,在临刑前想见亲人,这是他们也是其亲属感情上的需要,也是最基本的人性诉求。临刑会见,虽然受益的群体不是很大,但这是司法实践中一项人性化的措施。”余剑锋说,“我们虽然这样认为,但毕竟以前没有安排过会见。如果罪犯因情绪激动出现问题,就会给执行工作带来麻烦。院领导明确要求,要在确保罪犯安全的情况下,安排会见。要成功安排会见,还需要看守所的支持。”
由于这是第一看守所首次接待这样的会见,看守所也非常重视。看守所所长薛建伟说:“法院与我们商议此事后。我们感到安排死刑犯会见家属,一方面使死刑犯在生命的最后关头得到安慰;另一方面也让死刑犯的家属对罪犯行为的严重程度、法律的严肃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应该得到支持。我们就安排民警对李三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同意配合法院安排犯人与亲属见面。”
彰显刑罚人性化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过去死刑犯和家属是不允许见面的,根据现代司法尊重人性、彰显文明的要求,人民法院既要严格执法,又要体现人文关怀。死刑犯临刑前会见亲属、交代自己的后事和向家属告别,是做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证。临刑会见不仅可以有效缓解死刑犯的心理压力,减少刑前各种意外情况的发生,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现代司法尊重人性、彰显文明的要求。
在某公司工作的陈先生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既使是穷凶极恶、良知泯灭的罪犯,在即将走完其肮脏的人生之路时,也有人性向善的愿望。面对自己的亲人,再无悔意的死刑犯也会流露出愧对家人的人性一面。尽管这种人性被令人发指的罪行掩盖了,来得太迟了,但死刑犯是以自己的亲身体会告诫自己的家人不要重走自己的道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法院应该继续坚持这种做法。”
在某政法机关工作的李先生说:“允许死刑犯会见亲属虽然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但要根据具体情况慎重而定。由于公众对死刑犯怀有仇恨心理,也要考虑到社会影响,不能过分强调人性感化罪犯。”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说,不少公民认为刑罚就是国家对犯罪者进行惩罚,但是国家在惩罚犯罪的时候,还要对罪犯以仁慈的、人性的态度来对待,不少公众对这一做法就难以理解,认为“最大恶极的罪犯就应该剥夺做人的权利”、“早知现在,何必当初呢”等等。秦三宽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即使罪犯在犯罪时穷凶极恶,但是还要把他作为一个人来对待,他作为人的一些最基本的东西,国家是不能剥夺的。从人类文明发展史来看,从没有法律直至产生法律,从大量死刑的存在到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刑罚逐步的人道化的脉络十分清晰,公众对于罪犯的态度也日益缓和,人们对于罪犯的待遇越来越人道。允许死刑犯临刑前会见亲人,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体现。刑法可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直至生命权,但罪犯的人格权却是无法剥夺的,死刑犯应该有尊严地死去。
立法保障“会见权”
秦三宽认为,只要死刑犯会见亲属不妨害到司法的正常运行,不有损司法公正,法律就应当给予认可。遗憾的是,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没有赋予死刑犯完全的会见亲属权。由于法律对于这一权利的告知义务、行使程序、会见的时间、地点等都没有明确,带有极大的随意性,使得并非所有的死刑犯都知道法律上的这一权利并及时提出申请。鉴于此,全国人大应当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用明文规定来确保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有见家人“最后一面”的权利。最高司法机关也应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详细规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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