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田某,男,1991年5月生,武术学校初中学生。2005年10月22日22时许,田某尾随被害人郭某至登封市嵩山路水利局家属院内,趁郭某不备将其钱夹夺走。被郭某抓住后,田某飞起一脚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又打伤其左手后逃跑,被登封市公安局巡警抓获。
登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尚未年满18周岁,且自愿认罪,所抢得的财务已退还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有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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