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黄河大桥交纳过桥费,这是每位司机都应该知道的道理。但司机朱永付却为了逃20元钱的过桥费,随意闯岗,致收费人员造成重伤。近日,惠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永付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某经济损失224146.14元。
经惠济区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12日20时10分左右,被告人朱永付驾驶农用五轮时风运输车载着十吨水泥往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送货,由北向南经过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收费站时逃费闯岗。正在值班的收费员杜某立即上前用右臂夹住其车窗让其停车交费,但被告人朱永付拒不停车继续向前行驶,被害人杜某又用左手抓住方向盘让其停车,被告人朱永付将被害人杜某抓方向盘的左手掰开后驾车逃跑,致被害人杜某左下肢受伤,其损伤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惠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永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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