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王某偷情被丈夫高某发现后,在离婚时被迫向高某打了一张10000元名誉费的欠条,高某拿着欠条向王某讨债。2006年1月17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以原告高某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因10000元是名誉费,不是借的现金,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年32岁的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与1999年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由于婚后夫妻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因为家庭锁事争吵不休,之后,王某与单位刘某发生了婚外情。为此,王某提出离婚,高某发现妻子婚外情后,要求妻子必须赔偿其名誉费,才同意她离婚的要求,因此王某向丈夫打了10000元现金的欠条作为名誉费补偿。2005年6月,王某以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在离婚时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对双方经济来往进行了约定,高某主动放弃这笔债权。半年后,高某因经济拮据却又拿着妻子给其打的10000元欠条为证把前妻告到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高某出具的欠条“今借现金高某10000元整”,但原告高某认可被告王某借的不是现金,与原告高某所诉被告王某借其现金10000元与查证事实不符,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责编/小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