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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他人货款 依法被判要还

  发布时间:2006-01-17 09:05:02


    李某经常到开封市某定点屠宰厂加工生猪并购买猪肉,经该厂多次催要,仍欠下货款2万元未付。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纠纷案件,作出了被告张某向原告开封市某定点屠宰厂支付欠款2万元的判决。

    开封市某定点屠宰厂称,原告与被告系业务关系。2004年10月24日被告因拖欠原告货款2万元未付,向原告打了一张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张某称,原告与被告没有业务往来,被告也不欠原告的货款。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张某系郑州某肉食专卖店业主,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4年李某经常到原告厂里加工生猪并购买猪肉,由原告派人将李某购买或加工的猪肉送到郑州市岗坡路某肉食专卖店。截止2004年10月24日,李某欠下原告货款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张某于2004年10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张某对原告提交的欠条并无异议,但辩称该欠条是被告为其丈夫出具的。

    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某辩称欠条是为其丈夫出具的,被告不欠原告的货款,理由不足,证据不力。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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