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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通道建车库 挠人通行判拆除

  发布时间:2006-01-17 09:03:52


    随着收入的不断提高,张某打算购买一辆家庭轿车,就在自己门前的公共通道上建了个车库,这引起了邻居孙某的不满,以张某所建车库影响自己通行为由,将张某起诉到中原区法院。1月13日,中原区法院对该起相邻关系作出宣判,判决被告张某拆除该车库。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均系同村村民,且系东、西邻居,在八十年代,双方共走两房间的宽2.1米的通道,该路现已老化,不能正常使用,后来村里为了出行方便,在村里规划了4条宽约5米的通道,其中一条就修在原、被告门前,而被告张某为了方便自己,就在自己的门前修建了车库,将该路堵塞,致使原告孙某只能从原来的2.1米通道通行,找村多次协调未果,原告孙某无奈将被告张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相邻双方共同使用的道路,相邻一方不得擅自独占或擅自处理。被告张某在原、被告共同使用的公共通道上建造成车库,致使原告不能在该通道上通行,已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应拆除该车库。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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