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刑事被告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规定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其他刑事被告人。
(2)下列因经济困难无力支持法律服务费用的本市居民或有本市暂住证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赡(抚、扶)养、公伤、追索侵权赔偿或请求国家赔偿,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等;办理与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抚、扶)养等有关公证事项。
(3)有关公益福利组织或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申请减费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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