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三载不还,债主一家气愤之下将其拘禁。2006年1月5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红卫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刘香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王红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5年8月1日晚23时许,被告人刘红卫、刘香珍、王红梅为向被害人李某索要欠款5000元,将其强行带至登封市文明巷16号自己家中,采取用钢针刺扎李某的身体、殴打、辱骂等方法,逼李某归还欠款,直至8月3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非法拘禁时间长达30余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红卫、刘香珍、王红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被害人李杜军欠债长期不还,被告人多次讨要,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对刘红卫及家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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