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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免责合同内容合不合法?

  发布时间:2006-01-16 15:35:44


问:

    我们都是从农村来城里打工的农民,最近经过熟人的介绍,在一家私人的工厂里干活。由于我们文化低,老板让干的活大都是重体力的,并且安全性较差,然而,老板与我们签定合同时,偏偏将 “发生人身伤害”时,后果由我们自己承担的条款写在其内。对这样免除老板责任的合同内容不知合不合法,请指明为感。

答:

    首先肯定的答复,上述对免除老板责任的人身伤害合同内容不合法。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比如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就是说,对于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是视不同情况来对待的。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但是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等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另一方面,   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会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在实践当中,这种免责条款一般都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你们老板与你们订立的合同 是无效的。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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