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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改变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吗?

  发布时间:2006-01-16 15:30:28


问:

    刘某驾驶大卡车与邢某驾驶的昌河面包车相撞,致使乘客王某当场死亡,刑某和另一乘客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也死亡。经有关部门鉴定,刘某与邢某二人在该事故中责任相当。为此, 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刘某,而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案发地点虽系尚未竣工验收的地段,但已允许机动车辆通行,所以,案发地点应属于道路。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请问,法院有权改变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吗?

答: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法院改变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是有依据的,比如,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条规定直接赋予了法院改变检察院指控罪名的权力,结束了法院和检察院之间关于此问题的争论。

  

    责编/小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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