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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他向一审法院诉讼

  发布时间:2006-01-12 09:43:16


    原告陈伟,郑州市某涂料单位职工,因劳动中发生工伤,与被告--上述某涂料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纠纷,为此,他近日向辖区一审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陈伟在诉状中称,其原系郑州市某涂料单位职工。1990年7月21日,自己在工作中不甚受伤,造成左食指末节断伤,左环指远端断伤,左拇指节末损伤。经河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受伤后,作为被告的他的单位不但未给予自己相应的伤残待遇,而且,也不给自己安排力所能及的相应工作。2004年6月16日,该单位以他无故不上班为由将他除名。原告陈伟得知消息后,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他的申请后,作出了仲裁调解:由被告、即郑州市某涂料单位以企业改制的名义,付给原告陈伟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2003年9月至2004年3月的生活费。然而,陈伟说自己是工伤,单位给的钱太少不同意上述的仲裁,为此,他遂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自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 9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 898元,共计47 564元。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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