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新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香花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司福安有期徒刑四年。
新郑法院审理查明:一、2004年春节以来,被告人王香花(女,45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曹洼村一组)多次将1000余份法轮功邪教资料传播给被告人司福安(男,52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郑市龙湖镇大司村七组)和胡成妞(另案处理)。2005年7月11日,在被告人王香花住宅查获法轮功邪教书籍、刊物92册、光盘、录音带46张,传单、图片443份、法轮功笔记本7本。二、2004年阴历3月份、秋季、2005年阴历2月份、2005年7月3日,被告人司福安先后四次在胡成妞家和新郑市龙湖镇后湖村,将从被告人王香花处取回的法轮功邪教资料100余份传播给胡成妞,将27份法轮功邪教资料传播给荆隆臣。2005年阴历三四月份,被告人司福安先后两次在新郑市龙湖镇大司村大街上,将40余份法轮功邪教资料进行散发。2005年7月4日,在被告人司福安住宅查获法轮功邪教书籍、刊物265册、光盘、录音带172张、传单、图片339份、其他资料11份。
新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香花、司福安在国家取缔邪教组织法轮功后,仍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宣传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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