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盗取9块铝板被告人徐永伟,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2005年1月某日夜,被告人徐永伟伙同徐申乐、王建委(二人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到河南万达铝业有限公司围墙外,由徐申乐、王建委在公司内将9块废铝板递到墙外,被告人徐永伟将此铝板装车后运至偃师市府店镇一废品收购站销赃。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9块铝板价值13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永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民营企业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永伟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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