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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乐城内玩被摔伤 银基商贸城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6-01-04 14:29:35


    赵某在银基商贸城一楼银基奇乐儿游乐城内玩耍时,被人推倒摔成骨折,赵某遂将银基商贸城和游乐城负责人康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今日,法院一审判决康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060.67元。

    赵某系郑州市二里岗小学一年级一班学生,现住金水区纬五路。康某在2001年与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即银基负一楼儿童乐园,康某系其负责人。2004年10月30日下午两点左右赵某随父母等人到郑州银基商贸城购物。为方便购物,赵某父母在购买了门票以后,将赵某托管在被告商场负一楼银基奇乐儿游乐城。赵某父母等人遂去他处购物。后赵某的父母被打电话告知,赵某在游乐城内玩耍时被其他小孩推倒摔伤。经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断赵某左臂骨折。自2004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11日,赵某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12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966.67元。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事故发生后,原、被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另查明,2001年12月18日,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康志(乙方)签订郑州银商贸城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把银基负一楼儿童乐园包给乙方,乙方投资12万元购买设备。承包期限2001年12月15日至2005年12月14日,每年租金12万元。被告康志未在游乐设施投入使用时到有关监督检验机构办理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

    法院认为,被告康志经营儿童娱乐设施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赵某在游乐场内玩耍时被人推倒摔伤,被告康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经庭审查明被告康志系与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儿童乐园承包合同,而非与郑州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故赵某起诉郑州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主体错误,对赵某要求被告郑州市银基商贸城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赵某系被他人推倒摔伤,但不能指明具体侵权行为人,故其主张应由他人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承担补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还称,赵某未举证证明被告游乐城设施不完备或存在安全隐患,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认为,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义务人有过失。且被告康志在游乐设施投入使用时未到有关游乐设施监检验机构办理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过错,故被告上述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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