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仅可以以当事人身份参加刑事诉讼活动,而且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弥补因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物质损失。对法院而言,如果能够妥善解决附带民事纠纷,不仅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而且也有助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调解结案是妥善解决附带民事案件的最佳途径。这类案件的成功调解,要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基本原则,贯彻调解普通民事案件中已经形成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还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全面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就能够取得比较好的调解效果。
一、把握好调解工作的 “基点”。所谓基点,包括二层含义。其一,办案人员要了解刑事案件的来龙去脉,弄清楚纠纷发生的原因,案件发展的过程,案件发生后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全面吃透案情。这是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的基本前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围绕基本案情有针对性进行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才能保证调解工作不偏离方向。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同时,还要兼顾了解以下情况:附带民事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被告方的赔偿能力和刑事被害方的生活状况;当事人双方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否进行过和解;在以往的和解过程中双方已取得的哪些共识及存在哪些有分歧的问题。根据这些情况,把主要精力放在双方有分歧的问题上,才能使法院的调解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二,把握好调节工作的 “基点”还包括全面把握当事人双方参与案件调解的愿望和目的。具体案情不同,当事人参与调解的出发点可能并不完全相同。从司法实践看,对被告方而言,其参与调解的主要动机是想通过在经济上给与被害方的赔偿,来取得被害人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谅解和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方面的优待。法院就要根据他们的动机,有针对性的去做被告方的思想工作。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问题,力所能及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我院曾审理王某故意伤害一案,王某是某学校高二学生,学习成绩良好,一天因琐事将其同学打伤,被告人父母一方面愿意调解,同意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希望法院从轻处罚,但考虑到学校可能不让被告人继续上学,从轻处罚认为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对是否调解犹豫不决。我院了解到这种情况后,主动与学校联系沟通,学校同意被告人继续完成学业,我院及时将这一情况反馈给被告人的父母,打消他们心里的顾虑,最后,在法院的努力下,民事纠纷顺利调解,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在学校继续学习。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对原告方而言,多数情况下是想通过调解来避免判决方式结案给原告方带来的不可预知的种种诉讼风险。当然也不乏想通过调解给被告方施压,实现起漫天要价的目的。这些常见的动机和愿望,成为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调解的基本特征。法院作为调解工作的主持者,要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一定要有意识地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结案的积极意义。充分调动双方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始终围绕调解工作的 “基点”来做好调解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拓展案件调解的 “着力点”。拓展案件调解的 “着力点”,是指积极寻找有助于促成调解的当事人之外其他人员,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写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由于被羁押在案,基本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而不能亲自参与庭前调解,况且多数被告人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因此这类案件的调解,更有必要寻找到一些关心被告人并有赔偿能力的其他的人员。例如被告人的兄弟姐妹、配偶、父母等近亲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附带民事案件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这些人在并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法院要对这些人讲清楚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要从亲情、友情出发,根据自愿的原则,鼓励他们参加调解。对被害人一方也是如此,也要支持有利于调解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来推动调解工作。司法实践表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成功与否,多数取决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
三、克服调解工作的 “弱点”。调解工作的 “弱点”是指办案人员在调解工作中容易出现的一些错误。正如上文所述,要围绕调解工作的 “基点”,向当事人讲明调解结案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给当事人作思想工作时,要恰如其分,不能为了促成调解而言过其实,更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否则就会给后边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影响。例如,不少原告方会在调解中提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就要求给予刑事被告人判处缓刑,或者判处较短的刑期。被害方也往往会许诺,只要能获得赔偿,就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或者要求法院判处缓刑。面对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与许诺,办案人员应该态度鲜明,立场坚定,依法予以驳斥。在宣判之前,对刑事判决的具体结果不要向双方当事人作出明确具体的承诺与保证。
四、把握好调解工作的 “终点”。这里的 “终点”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不能久调不决。对不具备调解结案基本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免让被告人超期羁押。其二是这类案件的调解结案,不仅要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而且要求及时履行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不提倡附条件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调解协议。司法实践表明,调解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一旦刑事部分宣判生效后,对尚未履行的调解书,被告方经常会出现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侥幸心理,或者以对刑事判决不满意为借口,故意拖延履行。致使原告方因最终未得到赔偿而产生不满情绪。最终出现案结事未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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