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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出61只兔子 三贼分获不同刑

  发布时间:2005-12-30 09:20:10


    三名曾因盗窃被法院判刑的男子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结伙偷起邻村一家养兔户的兔子,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有春、王有明、关红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5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有春事先踩点后,伙同被告人王有明(系王有春之兄)、关红召(三人均系鲁庄镇鲁庄村人)及一名身份不详的男子,骑两辆摩托车携带编织袋到巩义市鲁庄镇东候村,由被告人关红召骑一辆三轮摩托车在附近守候、接应,其余三人到该村任志栋家,盗出兔子61只,放入编织袋内,分次运至被告人关红召守候处,装到三轮摩托车上盗走。被盗的61只兔子价值6510元。案发后追回兔子12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有春、王有明、关红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三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有春、王有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关红召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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