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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卡未领钱已被取 储户维权状告储蓄所

  发布时间:2005-12-29 17:18:05


    在邮政储蓄所刚存了10多万元钱不久,第一次来取钱时,卡上只剩余20多元钱了。更让吴某感到蹊跷的是,当时在办完业务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告诉吴某储蓄卡在一周后才能拿到,而此钱却又是用储蓄卡取走的。“储蓄所还没有给我储蓄卡,我又怎么能用卡将钱取走呢?”吴某来诉时说。

    1999年1月6日,原告吴某在原郑州市邮政局乔家门储蓄所(现为被告郑州市邮政局陇海东路邮政所)办理储蓄业务。当日吴某在被告处开立活期储蓄帐户(帐号为200013143),并存款105000元。同时,吴某申请办理邮政储蓄卡。因被告告诉吴某储蓄卡需要等一周后才能拿到。所以在当时被告仅将邮政储蓄存折交给吴某。在办理业务后,因吴某业务问题,吴某即返回浙江。吴某后来一直未到被告处领取储蓄卡。

    2005年12月12日,吴某因业务经营需要,要用这笔钱,遂到被告处取钱。但是被告告知吴某他的帐户中仅剩二十多元钱。吴某感到非常惊讶,自己从来没有在该帐户中取过一分钱,帐户中怎么仅余二十多元钱?吴某要求被告告诉他钱是怎么被取走的。被告让吴某到郑州市邮政储蓄查询。吴就到郑州市邮政储蓄询问,工作人员第二天告诉他帐户中的钱是通过储蓄卡取走的。吴某从来没有领过卡,也根本不可能用储蓄卡取钱。因此吴某要求被告支付其原来存的钱和利息。但是被告拒绝。吴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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