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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传销欠款致伤应如何定罪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3年10月13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 月

发布时间:2003-10-15 11:51:17


    法官简介:常青  郑州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现任郑州中院刑二庭审判长,审理震惊全省乃至全国的重大案件几十件,多次获得荣誉嘉奖,2002年被荣记个人二等功。

    案情介绍:

    我们都知道,咱们国家是明令禁止各种各样的传销活动的。但是大家或许都听说过“上线”、“下线”这样的词语。什么叫做“上线”和“下线”呢?通俗的说,就是一个参与传销的人,又串连了几个、甚至更多的人来参与传销,那么,这个人就可以被他又发展的人们叫做上线,而被他发展的人们呢,又被那个人称作下线。很好理解的。下面我们要给大家讲述的这个案例,就发生在一个传销活动中、被称作“上线”和“下线”的人们之间。          

    案情是这样的:在一个传销活动中,蒋某是罗耀的下线传销人。98年4月,国家明令取缔传销活动,蒋某就多次找他的上线罗耀等人要求退还自己的传销款(多少元),但是一直都没有结果。98年6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蒋某又来到罗家索要欠款,可是,罗耀却不在家。蒋某就要求罗耀的父亲罗涛替儿子来偿还“欠款”。罗涛说:传销退款这件事和我没有什么关系,我不应该替儿子偿还的。因此就拒绝付款。蒋某非常生气,就冲到罗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持刀逼问罗涛要钱,仍然遭到罗涛的严词拒绝,蒋某便朝罗涛身上连砍数刀,罗涛的妻子刘英看到这种情况后连忙呼喊求救,蒋某拔腿就跑,就在他逃跑的时候,又使劲将刘英推到在地,致使刘英跌伤。经法医鉴定,罗涛右手臂尺骨开放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裂伤,为九级伤残;刘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属轻伤,为十级伤残。罗涛和刘英夫妇俩住院共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伤残鉴定费200元。他们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将某赔偿他们2000元精神损失费。

    主持人:1、蒋某以暴力向罗涛、刘英夫妇索取儿子欠下的传销欠款造成两人伤害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a 故意伤害罪     b抢劫罪)

           2、罗涛和刘英夫妇所要求的精神损失,能不能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常青:  1、本案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抢劫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其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抢劫的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结合本案,被告人蒋志华的行为看起来应该构成抢劫罪,有暴力行为,有所财的行为,但是被告人所取得不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是想索取自己的债权,虽然蒋志华与罗耀之间的债权、债务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被告人蒋志华主观上不具有抢劫的犯意,其本意只是想索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欠款”,而无意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故虽然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但是因其主观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2、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求判令赔偿其2000元精神损失费,该项请求是不应支持的。这个问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是经常遇到的,老百姓们不理解为啥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判诸如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能界定在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内,而不包括被害人的“精神损失或精神损害”。最高法院1999年10月27日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不管是依照立法规定,还是司法解释,精神损失是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因此,本案在判决时,对于原告人提出的赔偿2000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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