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内衣厂已宣告破产,却利用职务之便,在破产清算中把不应列支的个人费用,“塞进”本厂财务上下帐,企图借机贪污公款。12月26日,登封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未遂)罪判处被告人王天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天德原任登封市针织内衣厂厂长。1997年初,该厂因负债累累而被宣告破产。为了能够在破产清算中捞上一笔钱,王天德于同年12月20日,将一张作废的20000元票据,以上缴管理费的名义,在本厂虚列支出。同月31日,他又将个人开发家属楼的费用10811.96元,自制单据在本厂虚列支出。但由于该厂没有现金,使其借机贪污公款的愿望未能实现。2005年1月,经人举报,王天德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天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骗取手段贪污公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动机、犯罪未遂的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为宜,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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